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信陽市南虹商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150205****535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豫1502民初492號 |
案號 | (2021)豫1502執(zhí)131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信陽市浉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0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1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信陽市南虹商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阮征、馬桂云支付委托經營收益款150466.4元及遲延履行違約金(按照每日萬分之五計算支付,其中10747.6元的違約金從2019年9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2243元的違約金從2019年12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10747.6元的違約金從2020年3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2243元的違約金從2020年6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2243元的違約金從2020年9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32243元的違約金從2020年12月30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阮征、馬桂云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498.48元,減半收取計2249.24元,由被告信陽市南虹商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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