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武漢開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2011370****372F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贛0112民初3224號 |
案號 | (2021)贛0112執(zhí)192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南昌市新建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南昌市新建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27 |
發(fā)布日期 | 2021-12-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武漢開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設備租賃費、進出場費等共計276887元及違約金(以276887元為基數,自2018年7月14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被告付清款日止); 二、駁回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228元(已減半收?。?,保全費3020元,總計7248元。由原告江西五安建筑設備租賃有限工程承擔2504元,被告武漢開來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47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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