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市寶月鋼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7730154-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京0112民初21320號 |
案號 | (2019)京0112執(zhí)560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08 |
發(fā)布日期 | 2019-07-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天津市寶月鋼制品有限公司給付原告北京市金黎光商貿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640 475.6元及利息(以640 475.6元未給付金額為基數,自2018年6月13日起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 二、駁回原告北京市金黎光商貿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 204元,由被告天津市寶月鋼制品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公告費(以實際票據金額為準),由被告天津市寶月鋼制品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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