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22202112016000002735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稅收管理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罰款10元人民幣。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6-07-28 |
決定機關 | 吉林市豐滿區(qū)地方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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