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鹽公(消)行罰決字〔2018〕001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海鹽縣元通高速入口豬豬樂園(兒童娛樂場所),未經(jīng)消防審批。未進行消防設計備案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海鹽縣元通街道的由浙江青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設的浙江青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樓內(nèi)部裝修建設工程未進行消防設計備案,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條之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決定給予浙江青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叁仟伍佰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在十五日內(nèi)將罰款交中國建設銀行海鹽棗園路支行(帳號:330016371350500082910116)。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guān)名稱及日期:海鹽縣公安消防大隊 2018年1月25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1-25 |
決定機關(guān) | 海鹽縣縣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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