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銀市監(jiān)罰字〔2017〕12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之規(guī)定,構成了銷售不合格產品違法行為。 |
行政處罰內容 |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8-08 |
決定機關 | 銀川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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