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興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30066****460G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皖0303民初385號 |
案號 | (2021)皖0303執(zhí)41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蚌埠市蚌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19 |
發(fā)布日期 | 2021-06-1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溫志松、鄭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編號2018121300000564號《個人循環(huán)借款合同》項下借款本金7300萬元及利息【包含罰息、復利,截至2020年4月27日,利息(含罰息)79750元,復利1388.81元,之后利息、罰息、復利按《個人循環(huán)借款合同》、《借款憑證》的約定繼續(xù)計算至借款還清之日止】;二、被告安徽興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確定的內容在《個人借款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任。被告安徽興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三、被告安徽瀚策建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確定的內容在《個人借款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任。被告安徽瀚策建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在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四、駁回原告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分行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0980元,減半收取15490元(原告已交納),由被告溫志松、鄭敏、安徽興光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安徽瀚策建材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共同負擔,其負擔額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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