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西市管市監(jiān)罰處〔2020〕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其它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已失效) |
行政處罰內容 | 鑒于案件辦理過程中當事人能積極配合執(zhí)法人員調查,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關于“過罰相當”“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等相關規(guī)定,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且當事人主觀無故意,違法情節(jié)較輕,案發(fā)后立即進行了自查,確保沒有類似問題再次發(fā)生并且積極配合查處,其行為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所規(guī)定的情形。另根據(jù)《杭州市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guī)定》第九條第三、第四項,當事人未曾發(fā)生過相同違法行為的且有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情形,依法從輕處罰,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理:罰款人民幣2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12-23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西湖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劉怡彤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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