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二稽罰[2020]31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西湖區(qū)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杭州西湖區(qū)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遺失2017年1月至11月、2018年1月至12月全部記賬憑證,經(jīng)責令限期改正后未改正。處罰依據(j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對你單位未按規(guī)定保管賬簿資料的行為處以罰款1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4-21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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