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億豐潔凈科技江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樹榮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6299129-9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浙0411民初4554號 |
案號 | (2018)浙0411執(zhí)77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嘉興秀洲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嘉興市秀洲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11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0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孫正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歸還原告董志堯借款本金165萬元,同時支付逾期還款利息及違約金(以165萬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自2017年9月21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及原告律師代理費13200元;^~^二、被告億豐潔凈科技江蘇股份有限公司、周樹榮、周美華、吳炳元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原告董志堯就上述第一項債權對被告孫正紅提供的質(zhì)押物,即其持有的億豐潔凈科技江蘇股份有限公司100萬股股權(證券賬戶為0103194987,證券簡稱億豐潔凈,證券代碼為831666)的折價、拍賣或變賣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266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合計15266元,由被告孫正紅、億豐潔凈科技江蘇股份有限公司、周樹榮、周美華、吳炳元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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