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富(消)行罰決字〔2019〕0139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大立過濾設備有限公司其他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決定給予杭州大立過濾設備有限公司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并處罰款人民幣伍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產(chǎn)停業(yè),并于十五日內持本決定書到建設銀行富陽支行(賬號:330016172270530061040018)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杭州市富陽區(qū)消防救援大隊 2019年9月23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9-23 |
決定機關 | 富陽市市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何驍騰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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