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洛陽之豐糧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1030017****468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8)豫03民終7188號 |
案號 | (2019)豫0302執(zhí)72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洛陽市老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28 |
發(fā)布日期 | 2020-01-0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2018)豫03民終7188號民事判決書中第一頁倒數(shù)第九行“被上訴人洛陽之豐糧食有限公司”補正為“上訴人洛陽之豐糧食有限公司”;第七頁倒數(shù)第二行至第四行“1.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11日的利息為7140元(1.5%÷30天×42天×340000元)”補正為“1.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11日的利息為69360元(1.5%÷30天×408天×340000元)”;第八頁第十一行至第十三行“綜上,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26日,之豐公司共應(yīng)支付薛云興利息為60150元”補正為“綜上,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26日,之豐公司共應(yīng)支付薛云興利息為122370元”;第八頁第十八行至第二十行“(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26日的利息60150元,及以21萬元為本金,按稅后月利率1.5%自2017年9月27日起直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補正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26日的利息122370元,及以21萬元為本金,按稅后月利率1.5%自2017年9月27日起直至借款還清之日止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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