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俊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09****51X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北海仲字第3-22號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47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北海國際仲裁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1-19 |
發(fā)布日期 | 2020-06-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所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仲裁庭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廣東俊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請人山鋼瀚信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9年8月14日的借款本息380886763.34元; 二、被申請人廣東俊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向申請人山鋼翰信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違約金(以借款本金367060653.33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24%的標準,從2019年8月15日起計算至借款本息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被申請人廣東俊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應補償申請人山鋼瀚信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律師費425000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訴訟財產(chǎn)保全責任保險費195000元; 四、本案仲裁費2501136.76元由被申請人廣東俊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承擔(申請人已預繳該仲裁費,被申請人應將仲裁費逕付給申請人); 五、仲裁庭對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以上應由被申請人廣東俊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向申請人山鋼瀚信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項,被申請人應在本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如義務人未能按本裁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裁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兩年內(nèi),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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