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臨綜執(zhí)罰字[2018]第D-280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臨海市華洲快遞有限公司城東分部涉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2018年5月4日上午,當事人臨海市華洲快遞有限公司城東分部在臨海市大洋街道東方大道335號門口道路上,未經(jīng)審批,進行裝卸快遞貨物,占用城市道路面積為20平方米。本局于5月4日向當事人送達編號為臨綜執(zhí)改字[20181第D-0000459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于2018年5月4日14時前停止占用城市道路。當事人已自行改正,以上事實,有以下證據(jù)予以證實:1、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及文書送達回證1份,證明本局于2018年5月4日,向當事人臨海市華洲快遞有限公司城東分部送達編號為臨綜執(zhí)改字[2018]第D-0000459號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責令其于2018年5月4日14時前停止占用城市道路。2、現(xiàn)場檢查(勘查)筆錄2份、圖片證據(jù)2份,證明2018年5月4日,當事人占用臨海市大洋街道東方大道335號門口城市道路進行裝卸快遞貨物的事實,及當事人收到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后自行改正的事實。3、調(diào)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于2018年5月4日占用臨海市大洋街道東方大道335號門口城市道路進行裝卸快遞貨物的事實。2018年7月31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臨海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臨綜執(zhí)告字[2018]第D-330號),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jù)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并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quán)利,當事人自愿放棄陳述、申辯的權(quán)利。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本局認為,當事人于2018年5月4日占用臨海市大洋街道東方大道335號門口城市道路進行裝卸快遞貨物、屬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違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為此,根據(jù)《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給予以下行政處罰:處以罰款人民幣陸佰元整(¥600.0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8-08-10 |
決定機關(guān) | 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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