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北京嘉祥宏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MA00CAD53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京0112民初8413號 |
案號 | (2021)京0112執(zhí)1012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發(fā)布日期 | 2021-11-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確認原告劉康與被告北京嘉祥宏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5日簽訂的《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于2020年12月20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嘉祥宏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退還原告劉康保證金125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zhí)行清; 三、被告北京嘉祥宏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退還原告劉康剩余的房租、水費、燃氣費及燃氣卡押金合計2095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zhí)行清; 四、被告北京嘉祥宏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向原告劉康支付違約金2500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zhí)行清; 五、被告北京嘉祥宏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退還原告劉康衛(wèi)生費274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zhí)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5元,由北京嘉祥宏泰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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