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公(錢塘)行罰決字[2021]00612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03月10日至2021年03月17日期間,恒元建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報送將位于杭州市蕭山區(qū)臨江街道緯五路與經(jīng)六路交叉口的公司員工廖某、廖某某、吳某某、楊某某的相關信息至公安機關,致使該四人未能及時辦理居住登記,后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八條第一款、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四百元并處限期改正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17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大江東產(chǎn)業(yè)集聚區(qū)分局臨江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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