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北大美硅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2120030****7451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皖1022民初781號 |
案號 | (2021)皖1022執(zhí)35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休寧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休寧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8-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湖北大美硅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凱盛石英材料(黃山)有限公司貨款63003.3元及利息損失(以63003.3元為基數,自2020年6月12日起,按照全國銀行同業(yè)間拆借中心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款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凱盛石英材料(黃山)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376元,保全費720元,合計2096元,由被告湖北大美硅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財產案件提起上訴的,應在遞交上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交納案件受理費,否則按自動放棄上訴處理。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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