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衡陽特斯克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3042266****126B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湘0422民初2330號 |
案號 | (2020)湘0422執(zhí)67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衡南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衡南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23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1、由被告衡陽特斯克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返還給原告衡南縣勝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多支付的南國用(2011)第A05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款1237.7萬元,款限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 2、解除原告衡南縣勝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被告衡陽特斯克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被告張備于2018年1月6日簽訂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3、由被告衡陽特斯克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張備連帶返還給原告衡南縣勝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為受讓的南國用(2012)第A030號國有土地使用權而墊付、代為償還債務及支出的全部費用及款項784.158萬元,并賠償給原告衡南縣勝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131.7385萬元,款限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付清。 4、駁回原告衡南縣勝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3100元,訴訟保全費5000元,合計188100元,由被告衡陽特斯克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負擔154479元,由原告衡南縣勝合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負擔336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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