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上海鄭新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3078339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3)寶民二(商)初字第01528號 |
案號 | (2018)滬0113執(zhí)恢324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8-01 |
發(fā)布日期 | 2018-12-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上海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上海鄭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寶山支行借款本金9,947,039元; 二、被告上海鄭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寶山支行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包括罰息和復利,按《小企業(yè)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基數、利率、罰息利率計付); 三、被告鄭馬平、林云芳對判決主文第一、第二項確定的被告上海鄭新建材有限公司的付款義務在最高債權額2,100萬元限度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如果被告上海鄭新建材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判決主文第一、第二項確定的付款義務,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寶山支行可以與被告鄭馬平、鄭新祝、林云芳、周忠梅協(xié)商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登記證明號為“楊201210016296”、“楊201210016297”、“楊201210016298”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證明》登記的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最高債權額640萬元限度內由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寶山支行優(yōu)先受償; 五、如果被告上海鄭新建材有限公司到期不能履行判決主文第一、第二項確定的付款義務,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寶山支行可以與被告鄭馬平、林云芳協(xié)商或者申請以拍賣、變賣登記證明號為“青201219020639”的《上海市房地產登記證明》登記的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在最高債權額550萬元限度內由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寶山支行優(yōu)先受償; 六、被告鄭馬平、林云芳、鄭新祝、周忠梅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被告上海鄭新建材有限公司追償; 七、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寶山支行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429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600元,共計87,029元(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寶山支行已預繳),由被告上海鄭新建材有限公司、鄭馬平、林云芳、鄭新祝、周忠梅共同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繳至上海市寶山區(qū)代理法院收費專戶(開戶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友誼支行,賬號:033319-05030101184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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