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湖北隆永實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覃虎成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6353205-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4)鄂宜昌中民一初字第00400號 |
案號 | (2016)鄂05執(zhí)20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0 |
發(fā)布日期 | 2016-05-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湖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長陽時代蔬菜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宜昌市九合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本金11898380.09元,并自2014年8月25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以11898380.09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2.4%計算利息; 二、被告長陽時代蔬菜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宜昌市九合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支出的律師代理費303000元; 三、原告宜昌市九合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債權有權就被告湖北隆永實業(yè)有限公司享有的被告古丈縣盛華隆非金屬有限責任公司153萬元/萬股[(古丈)股質登設字(2014)第1號]、被告古丈隆永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0萬元/萬股[(古丈)股質登設字(2014)第2號]股權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四、被告湖北隆永實業(yè)有限公司、長陽長豐水電有限公司、古丈縣盛華隆非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古丈隆永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覃虎成、魏貴芳、鐘志偉對上述第一、二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111元、保全費5000元,由原告宜昌市九合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負擔4044元,被告長陽時代蔬菜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湖北隆永實業(yè)有限公司、長陽長豐水電有限公司、古丈縣盛華隆非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古丈隆永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覃虎成、魏貴芳、鐘志偉負擔97067元。原告宜昌市九合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已預交的97067元,由被告長陽時代蔬菜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湖北隆永實業(yè)有限公司、長陽長豐水電有限公司、古丈縣盛華隆非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古丈隆永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覃虎成、魏貴芳、鐘志偉在履行上述義務時一并支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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