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普寧市建筑工程總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44528119****111A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民再334號、(2015)深寶法松民重字第6號 |
案號 | (2020)粵0306執(zhí)2827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3 |
發(fā)布日期 | 2020-12-0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wù)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wù) | 一、被告普寧市建筑工程總公司、普寧市建筑工程總公司深圳福田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黃金波工程款2209645元及利息(以2209645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4年3月10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格第電子(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黃金波工程質(zhì)量保證金4136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3600元為本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從2014年3月10日起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支付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黃金波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當事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1056元,由原告黃金波負擔4186元,被告普寧總公司、普寧分公司負擔22640元,被告格第公司負擔42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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