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遼寧省裝飾工程設計院 |
法定代表人 | 朱光志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117606065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遼0103民初13352號 |
案號 | (2018)遼0103執(zhí)112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沈陽市沈河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6 |
發(fā)布日期 | 2018-10-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遼寧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遼寧省裝飾工程設計院、朱光志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返還原告王德富保證金人民幣50萬元; 二、被告遼寧省裝飾工程設計院、朱光志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共同給付原告王德富保證金人民幣50萬元利息(自2012年6月1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原告王德富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遼寧省裝飾工程設計院、朱光志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920元,公告費人民幣800元,由被告遼寧省裝飾工程設計院、朱光志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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