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鴻志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5070055****084B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中國貿(mào)仲京(深)裁字第0054號 |
案號 | (2020)粵03執(zhí)152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中國國際經(jīng)濟貿(mào)易仲裁委員會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4-14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04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基于以上《和解協(xié)議書》和仲裁庭意見,并依據(jù)《仲裁規(guī)則》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作出以下裁決: (一)第一被申請人應償還申請人借款人民幣999萬元,分期支付,方式如下:自2019年9月(含)至2020年5月(含)的每個月最后一日前支付人民幣55萬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人民幣504萬元(999-55×9)。 (二)第二被申請人應償還申請人借款人民幣841萬元,分期支付,方式如下:自2019年9月(含)至2020年5月(含)的每個月最后一日前支付人民幣45萬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余款人民幣436萬元(841-45×9)。 (三)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可提前清償上述款項,每提前一期支付完畢的,第一被申請人可少支付人民幣9.99萬元,第二被申請人可少支付人民幣8.41萬元。 (四)第一被申請人和第二被申請人逾期或不足額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項的,應支付完畢剩余全部款項,每逾期一日應按照剩余全部款項為基數(shù)承擔日萬分之六點五的違約金至全部清償為止。 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之前述應支付的借款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合計以最初借款本金(即第一被申請人欠申請人的人民幣795.60萬元,第二被申請人欠申請人的人民幣650萬元)的年利率24%為限。 (五)第三被申請人、第四被申請人對上述支付義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六)四位被申請人的上述義務全部履行完畢后的十個工作日內(nèi),申請人應將所持有鴻志興股票(股票代碼:835611)無償過戶給第一被申請人、第二被申請人。 (七)本案仲裁費人民幣83,500元,全部由四被申請人承擔。上述費用申請人已全額預繳,仲裁委員會不予退回。四位被申請人應于本裁決作出后10日內(nèi)逕付給申請人。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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