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普羅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郭士全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gòu)代碼 | 9112011605****2700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津0116民初7105號 |
案號 | (2020)津0116執(zhí)766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本院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13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30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普羅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天津濱海泰達物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貨款8603570元及截至2019年11月30日的違約金2350118元,并給付自2019年12月1日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以8603570元為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6.175%計算);二、被告劉一對上述第一項給付事項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并在承擔給付責任后,有權(quán)向被告普羅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追償;三、駁回原告天津濱海泰達物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14525元、財產(chǎn)保全費5000元,共計119525元,由原告天津濱海泰達物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負擔34807元,由被告普羅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負擔84718元,被告劉一對被告普羅旺斯番茄制品(天津)有限公司負擔的84718元承擔連帶給付責任。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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