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邳州市蘇運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廷蘭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75732316-X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7)蘇0382民初3243號 |
案號 | (2018)蘇0382執(zhí)107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邳州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12 |
發(fā)布日期 | 2018-05-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邳州市蘇運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江蘇邳州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0萬元及利息(利息以900萬元為本金,按照年利率9.5742%從2017年2月21日起計算至2017年5月10日止,從2017年5月11日起以900萬元本金按照年利率12.44646%計算至借款實際給付之日止,利息總額扣除1.87元)。 二、被告王蘭廷、徐州宏達航運有限公司、李全平、任興玲、邳州市大東方石膏有限公司、沈克紅、邳州市大東方浴樂城、王偉對以上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4800元,由被告邳州市蘇運建材有限公司、王蘭廷、徐州宏達航運有限公司、李全平、任興玲、邳州市大東方石膏有限公司、沈克紅、邳州市大東方浴樂城、王偉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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