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豐住建罰字{2021}第02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訂版)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fā)現并消除事故隱患。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并向從業(yè)人員通報。 |
行政處罰內容 | 責令改正,給予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5-06 |
決定機關 | 豐縣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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