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翔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80414****442B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1)蘇0321民初2205號 |
案號 | (2021)蘇0321執(zhí)285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豐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豐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0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2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南京東騰建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勇支付工程款186萬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86萬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20年1月24日起計算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江蘇翔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對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三、駁回原告張勇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減半后收取10770元,由被告南京東騰建設有限公司、江蘇翔森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6-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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