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稅一稽罰〔2021〕254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違法事實:虛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發(fā)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國家稅務(wù)總局關(guān)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34號)處罰決定:(1)對所偷的增值稅17334.42元處一倍罰款,計17334.42元。(2)對所偷的城市建設(shè)維護稅866.72元處一倍罰款,計866.72元。(3)對所偷的企業(yè)所得稅33558.56元處一倍罰款,計33558.56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7-27 |
決定機關(guān) | 溫州市稅務(wù)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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