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紹越(消)行罰決字〔2019〕0261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紹興王子宴會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紹興市金時代廣場101室的紹興王子宴會大酒店有限公司消控室無人值班,屬于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二條,決定給予紹興王子宴會大酒店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單位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持本決定書到紹興工商銀行營業(yè)部(賬號:1211012029200062637,紹興市非稅收入結算分戶)繳納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紹興市消防救援支隊越城區(qū)大隊 2019年9月4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9-09-04 |
決定機關 | 越城區(qū)區(qū)公安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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