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溫稅稽罰[2020]50 |
違法行為類型 | 浙江銳信建設工程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2015年至2017年期間,少代扣代繳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42554.55元:1、公司本級發(fā)放單位內部職工工資、獎金,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0974元:2015年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794.55元、2016年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7204.78元、2017年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1974.67元。2、公司本級發(fā)放建造師資質工資,2015年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60元。3、下屬安裝工程處發(fā)放單位內部職工年終獎金,未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2015個人所得稅4860元、2016年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420元、2017年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3240元。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結合《浙江省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17年第3號公告)“違法違章種類_稅款征收類_21.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之基準處罰決定:決定對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處以50%罰款21277.01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0-08-14 |
決定機關 | 溫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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