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中財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尚桃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5017030-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5)皖民四終字第00119號 |
案號 | (2016)皖18執(zhí)8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06 |
發(fā)布日期 | 2017-05-02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偽造證據(jù)妨礙、抗拒執(zhí)行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安徽中財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支付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工程質量保證金200萬元、工程款291638.48元,合計2291638.48元,并自2011年9月5日起至2012年12月4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標準支付利息。 二、駁回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標準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6802元,鑒定費150000元,合計216802元,由原告浙江港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負擔153571元,被告安徽中財物流有限公司負擔6323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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