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瑞公(消)行罰決字〔2017〕0023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高爾集團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案 |
行政處罰內容 | 現(xiàn)查明位于瑞安市經濟開發(fā)區(qū)起步區(qū)的高爾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麗琴)消防控制室未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其行為已違反了《浙江省消防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根據(jù)《浙江省消防條例》第六十一條和《浙江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四百九十八條,決定給予高爾集團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貳仟元整的處罰。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限高爾集團有限公司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中國銀行瑞安支行(銀行賬號:358462661967)。作出行政處罰的機關名稱及日期:瑞安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1月25日。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1-25 |
決定機關 | 瑞安市公安消防局 |
法定代表人 | 吳麗琴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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