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鳥
序號 | 案件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審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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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彼優(yōu)(張家港)服裝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全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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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582民初9593號 | 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 |
申請人-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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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法院 | 2021-07-07 | 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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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勒泰遠洋城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與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調(diào)解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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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291民初331號 | 合同糾紛 |
當(dāng)事人-唐山勒泰遠洋城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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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高新技術(shù)產(chǎn)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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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與南通多盈時裝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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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7536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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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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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尋夢信息技術(shù)有限公司、吳華東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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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滬0104民初5110號 | 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 |
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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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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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與陳貴余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執(zhí)行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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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蘇07執(zhí)70號 | 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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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3-15 | 2021-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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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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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8民初657號之二 | 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 |
申請人-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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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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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與沈陽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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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8民初657號之一 | 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 |
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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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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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與沈陽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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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蘇08民初657號 | 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 |
申請人-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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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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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多盈時裝有限公司、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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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民終3727號 | 買賣合同糾紛 |
上訴人-南通多盈時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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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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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龍秀、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執(zhí)行實施類執(zhí)行通知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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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1執(zhí)恢25號 | 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 |
申請執(zhí)行人-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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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 2020-12-23 | 2021-01-05 |
序號 | 公告名稱 | 案號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詳情 | 發(fā)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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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203民初130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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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1303號 | 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梵雅商貿(mào)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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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3民初1303號重慶梵雅商貿(mào)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重慶梵雅商貿(mào)有限公司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2021)浙0203民初130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一、被告重慶梵雅商貿(mào)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欠款435901.5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逾期付款違約金以400000元為基數(shù),其中200000元自2020年11月16日起,另200000元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四倍計算至實際還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guān)司法解釋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加倍部分債務(wù)利息=債務(wù)人尚未清償?shù)纳Х晌臅_定的除一般債務(wù)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wù)×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案件受理費9283元,公告費650元,均由被告重慶梵雅商貿(mào)有限公司負擔(dān),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交納本院。限你單位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民二庭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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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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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130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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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1303號 | 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梵雅商貿(mào)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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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1303號重慶梵雅商貿(mào)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重慶梵雅商貿(mào)有限公司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09時0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十開庭,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2021年7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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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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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121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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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11217號 | 不正當(dāng)競爭糾紛 |
原告- 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劉芬暉 浙江淘寶網(wǎng)絡(luò)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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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110民初11217號劉芬暉:本院受理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劉芬暉、浙江淘寶網(wǎng)絡(luò)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quán)及不正當(dāng)競爭糾紛一案中,因采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有效送達訴訟材料,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等。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1年9月22日下午14時30分于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二○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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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4 |
(2021)浙0203民初1303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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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03民初1303號 | 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 |
原告- 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重慶梵雅商貿(mào)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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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市海曙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203民初1303號重慶梵雅商貿(mào)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重慶梵雅商貿(mào)有限公司特許經(jīng)營合同糾紛一案,已受理。因你單位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告知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訴訟須知、訴訟風(fēng)險提示書、法官廉政監(jiān)督告知書、外網(wǎng)查詢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起訴要求:一、判令被告歸還貨款及利息共計448300.13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100000元;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dān)。限你單位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民二庭領(lǐng)取相關(guān)材料,逾期則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2021年09月03日在本院第二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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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5 |
(2020)粵0111民初54號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肖石良、賀茂才、廣州季歌服飾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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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1民初54號 | 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 |
原告- 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肖石良 賀茂才 廣州季歌服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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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11民初54號賀茂才:本院受理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肖石良、賀茂才、廣州季歌服飾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案,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本院準予撤訴。現(xiàn)因你方下落不明,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2020)粵0111民初54號民事裁定書,主要內(nèi)容:準許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對被告肖石良、賀茂才、廣州季歌服飾有限公司的起訴。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nèi)來本院領(lǐng)取民事裁定書,逾期則視為送達。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法院(法庭)名稱: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民三庭聯(lián)系地址:廣州市白云區(qū)機場路1668號聯(lián)系人:呂助理聯(lián)系電話:020-83008319534511612020-07-2415:10:00:0(2020)粵0111民初54號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肖石良、賀茂才、廣州季歌服飾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案服飾,公告,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原告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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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4 |
6 |
(2020)粵0111民初54號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訴廣州季歌服飾有限公司、肖石良、賀茂才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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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粵0111民初54號 | 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 |
當(dāng)事人- 廣州季歌服飾有限公司 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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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20)粵0111民初54號賀茂才:本院受理(2020)粵0111民初54號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訴廣州季歌服飾有限公司、肖石良、賀茂才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案,原告請求判令:1、廣州季歌服飾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產(chǎn)、銷售侵犯原告第1624007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的侵權(quán)行為;2、廣州季歌服飾有限公司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00000元;3、肖石良、賀茂才對廣州季歌服飾有限公司所不能清償?shù)膫鶆?wù)在各自出資不足的本息金額范圍內(nèi)對原告承擔(dān)補充賠償責(zé)任;4、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dān)?,F(xiàn)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2020年7月2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25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判決。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法院(法庭)名稱: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民三庭聯(lián)系地址:廣州市白云區(qū)機場路1668號聯(lián)系人:梁法官、呂助理聯(lián)系電話:020-83008316、8319532680022020-04-0715:00:52:812(2020)粵0111民初54號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訴廣州季歌服飾有限公司、肖石良、賀茂才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案原告,公告,服飾,有限公司,廣州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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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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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11民初23721號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訴你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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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粵0111民初23721號 | 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 |
原告- 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謝振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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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公告(2019)粵0111民初23721號謝振芳:本院受理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訴你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19)粵0111民初23721號案的民事判決書。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60日即視為送達。判決如下:一、被告謝振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銷售侵害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第11965527號“PEACEBIRD”、第16240072號“PEACEBIRD”、第13230597號“”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的商品的行為;二、被告謝振芳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人民幣25000元;三、駁回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被告謝振芳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本案受理費2300元(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已預(yù)繳),由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負擔(dān)1875元,由被告謝振芳負擔(dān)425元,被告謝振芳承擔(dān)的部分受理費應(yīng)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逕付。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州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聯(lián)系單位: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民三庭地址:廣州市白云區(qū)機場路1668號郵編:510080聯(lián)系人:吳佳敏、黃文敏電話:020-83007582、020-83007548529702112019-12-1309:13:58:46(2019)粵0111民初23721號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訴你侵害商標權(quán)糾紛一案判決,告謝,原告,寧波,服飾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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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2 |
8 |
(2018)浙0108民初5647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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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5647號 | 不正當(dāng)競爭糾紛 |
原告- 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曾凡喜 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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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凡喜:本院受理原告寧波太平鳥時尚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曾凡喜、杭州阿里巴巴廣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quán)及不正當(dāng)競爭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8)浙0108民初5647號民事判決書。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60日內(nèi)到本院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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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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