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深圳市??堤旌陮崢I(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030074****481K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粵0304民初48495號 |
案號 | (2020)粵0304執(zhí)2901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31 |
發(fā)布日期 | 2020-09-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chǎn)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301206622937】。一審: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則第十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 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深圳市??堤旌陮崢I(yè)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張桂欣支付款項1766024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原告預交案件受理費3832元,由被告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二審:綜上,上訴人??倒镜纳显V請求不成立,本院不子支持審判決認定亨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62.25元,由上訴人深圳市??堤旌陮崢I(yè)有限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趙明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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