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眾行致遠(成都)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510106MA****UP5C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川0124民初4882號 |
案號 | (2021)川0117執(zhí)347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9-08 |
發(fā)布日期 | 2021-09-29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洪途、眾行致遠(成都)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峻赫人民幣120000元;二、被告洪涂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峻赫人民幣743969.61元;三、駁回原告張峻赫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6900元由原告張峻赫負擔1989.70元,由被告洪涂、眾行致遠(成都)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共同負擔682元,由被告洪涂負擔4228.30元。被告洪涂、眾行致遠(成都)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應負擔的費用已由張峻赫預交,被告洪途、眾行致遠(成都)新能源汽車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決時一并支付原告張峻赫。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本判決生效后,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權利人申請執(zhí)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對相關當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罰款、拘留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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