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山東金立克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7011267****395B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魯0103民初7377號 |
案號 | (2021)魯0103執(zhí)381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濟南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2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山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李慶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建設路支行借款本金31萬元; 二、被告李慶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建設路支行利息15356.34元(計算至2019年10月28日),之后的利息按雙方之間的合同繼續(xù)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山東立樂艾克公司對上述第一、二項判決內容確定的給付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駁回原告齊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建設路支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980元,保全申請費2079元,由被告李慶峰、山東金立克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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