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杭稅三稽罰[2021]154 |
違法行為類型 | 杭州騰龍電能燃料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
行政處罰內容 | 違法事實:你單位于2018年8月從馮某處取得鹽城大豐越隆運輸有限公司2018年8月20日開具的14份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代碼3200173130,發(fā)票號碼20493956-20493969,貨品名:國內道路貨物運輸服務,合計金額1226363.64元,合計稅額122636.36元,價稅合計1349000.00元。于取得發(fā)票當月入財務賬并認證抵扣,并在當年度結轉成本。上述14份發(fā)票已被國家稅務總局鹽城市稅務局稽查局證實虛開。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決定:處以應補稅款50%的罰款,計65610.46元。處以罰款50000.00元。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3-30 |
決定機關 | 杭州市稅務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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