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常州常松金屬復合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2040075****8623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9)蘇0402民初1316號 |
案號 | (2019)蘇0402執(zhí)3709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發(fā)布日期 | 2019-11-28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常州常松彩色鋼板有限公司歸還給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借款本金2500萬元,并從2019年4月22日起按《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約定的利率計付利息、罰息、復利,至本金清償之日止。支付結欠的利息、罰息、復利合計463882.36元。二、被告常州常松彩色鋼板有限公司支付給原告江蘇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結欠的利息、罰息、復利合計463882.36元。本判決第一項、條二項內容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個月內履行完畢。如未在本判決確定的上述還款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三、被告常松金屬復合材料公司、常松機械集團公司、捷順新材料科技公司、楊建強、潘慧玉、楊建豐、包素賢、唐銀妹、楊建如、楊建棟、龔幼鑑對被告的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四、駁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師代理費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70175元,減半收取85087.50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90087.50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被告常松彩色鋼板公司、常松金屬復合材料公司、常松機械集團公司、捷順新材料科技公司、楊建強、潘慧玉、楊建豐、包素賢、唐銀妹、楊建如、楊建棟、龔幼鑑共同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jù)《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該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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