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馬鞍山昊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522MA****2C8J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20)湘0104民初6654號 |
案號 | (2021)湘0104執(zhí)160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1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解除原告湖南紅太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馬鞍山昊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代加工合同》; 二、被告馬鞍山昊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湖南紅太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原料損失2754688.75元及資金占用損失229492.35元(該資金占用損失暫計算至2020年5月30日,此后的資金占用損失則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標準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湖南紅太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700元,減半收取15350元,由原告湖南紅太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負擔350元,被告馬鞍山昊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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