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馬鞍山昊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522MA****2C8J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蘇0281民初8529號 |
案號 | (2020)蘇0281執(zhí)610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江陰市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陰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21 |
發(fā)布日期 | 2021-03-12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馬鞍山昊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江蘇晶佳光伏產品有限公司支付貨款5571557.42元及該款自2018年3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二、馬鞍山昊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江蘇晶佳光伏產品有限公司賠償律師費損失346677元。三、馬鞍山昊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向江蘇晶佳光伏產品有限公司賠償保全擔保費用18000元。四、劉曉輝對馬鞍山昊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五、駁回江蘇晶佳光伏產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53354元、保全費5000元,共計58354元(江蘇晶5佳光伏產品有限公司已預交),由馬鞍山昊陽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劉曉輝負擔,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內直接給付江蘇晶佳光伏產品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同時,根據上訴請求,按照《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預交第二審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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