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焦作瑞塞爾盤式制動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82261****3761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1)豫0802民初314號 |
案號 | (2021)豫0802執(zhí)154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焦作市解放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6-03 |
發(fā)布日期 | 2021-10-26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一、被告焦作金箍制動器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借款本金950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復利、罰息。(利息計算方式:以950萬元為計算基數(shù),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525%計算至2020年11月12日,扣除2020年5月29日歸還的利息758.2元。復利計算方式:從2020年4月21日起以貸款期間應付未付的利息為計算基數(shù),按照年利率9.787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罰息計算方式:以950萬元為計算基數(shù),從2020年11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9.7875%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被告焦作瑞塞爾盤式制動器有限公司、焦作制動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焦作博瑞克控制技術有限公司、焦作錦標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段京麗、臧克興、申偉杰、張玉梅對本判決第一項所確定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30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焦作金箍制動器股份有限公司、焦作瑞塞爾盤式制動器有限公司、制動器(集團)公司、焦作博瑞克控制技術有限公司、焦作錦標機械制造有限公司、段京麗、臧克興、申偉杰、張玉梅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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