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天津楓盛陽醫(yī)療器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1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12000069****925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津0103民初8854號 |
案號 | (2017)津0103執(zhí)2692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民事第三審判庭 |
執(zhí)行法院 | 天津市河西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13 |
發(fā)布日期 | 2017-12-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天津楓盛陽醫(yī)療器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瀚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代償款57594.88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1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以此項中未支付的代償款為基數,按《融資擔保委托合同》的約定標準計付); 二、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天津楓盛陽醫(yī)療器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瀚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代償款26001.5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以此項中未支付的代償款為基數,按《融資擔保委托合同》的約定標準計付);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天津楓盛陽醫(yī)療器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瀚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代償款52094.77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以此項中未支付的代償款為基數,按《融資擔保委托合同》的約定標準計付); 四、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天津楓盛陽醫(yī)療器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瀚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代償款35590.23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以此項中未支付的代償款為基數,按《融資擔保委托合同》的約定標準計付); 五、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天津楓盛陽醫(yī)療器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瀚華擔保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支付代償款7009579.5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30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資金占用費(以此項中未支付的代償款為基數,按《融資擔保委托合同》的約定標準計付); 六、被告劉金玲、陳孟芝對本判決第一至五項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劉金玲、陳孟芝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被告天津楓盛陽醫(yī)療器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62066元、保全費5000元、公告費1080元,由被告天津楓盛陽醫(yī)療器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劉金玲、陳孟芝共同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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