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安徽省蕪湖萬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34020014****4372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8)皖0202民初7576號 |
案號 | (2019)皖0202執(zhí)216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蕪湖市鏡湖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發(fā)布日期 | 2019-06-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蕪湖張家山領秀城商業(yè)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媛租金1537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其中以7132元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二的標準計算自2018年5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以8238為基數按照日萬分之二的標準計算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蕪湖萬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項義務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9元,由被告蕪湖張家山領秀城商業(yè)街管理有限公司負擔(原告已預交,被告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此頁無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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