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甬公新(庵)行罰決字[2021]00318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02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21年08月05日09時許,庵東派出所民警對寧波杭州灣新區(qū)一工地檢查時發(fā)現(xiàn),該工地未將20名員工信息報送至公安機關。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罰款二千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銀行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08-05 |
決定機關 | 浙江省寧波市公安局杭州灣新區(qū)分局庵東派出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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