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詳情
決定書文號 | 鹽公(西)行罰決字[2017]10915號 |
違法行為類型 | 未按規(guī)定備案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購買情況案 |
行政處罰內(nèi)容 | 主要違法事實: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間,浙江中航來寶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多次向嘉興市嘉杰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購買易制爆化學品雙氧水(過氧化氫溶液:濃度:30%)、硝酸(濃度:68%)后,未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nèi)將購買的品種、數(shù)量以及流向信息報公安機關備案,于2017年9月2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決定給予浙江中航來寶精工科技有限公司罰款二千元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憑本決定書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海鹽縣支行(賬號:19360101040008567)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shù)額不超過罰款本數(shù)。 |
處罰決定日期 | 2017-09-27 |
決定機關 | 海鹽縣縣公安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備注 | 所報材料真實合法,一切責任由當事人自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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