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福建省京泰管業(yè)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柳圣武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66281842-6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3)泉民初字第1427號 |
案號 | (2018)閩0582執(zhí)2728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晉江市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19 |
發(fā)布日期 | 2018-08-1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繆勇祥、陳吉祥、柳圣武、鄭朝建祥應于判決生效后的十日內償還原告歐陽文咸借款3000元萬元及利息、違約金(利息的計算自2013年3月25日起至判決還款之日止,按合同約定的月2%計算,如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并扣減已收取的150萬元)。 二、被告飛鹿電器(福建)有限公司、福建漳州閩華超纖實業(yè)有限公司、福建省京泰管業(yè)有限公司、福建利泰服裝有限公司對繆勇祥、陳吉祥、柳圣武、鄭朝建上述債務的償還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繆勇祥、陳吉祥、柳圣武、鄭朝建追償。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7200元,由被告繆勇祥、陳吉祥、柳圣武、鄭朝建、飛鹿電器(福建)有限公司、福建漳州閩華超纖實業(yè)有限公司、福建省京泰管業(yè)有限公司、福建利泰服裝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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