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廣東鴻太升軟件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4190058****186U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20)粵19民終4615號民事判決書 |
案號 | (2022)粵1971執(zhí)6193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2-11 |
發(fā)布日期 | 2022-05-31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廣東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網(wǎng)上立案編號【Z10841213632777】。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粵1971民初16565號民事判決書:一、被告廣東鴻太升軟件科技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向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償還尚欠的貸款本金49990元、利息415.58元及罰息、復利(罰息從逾期之日即2018年10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9.048對尚欠的貸款本金計收,復利按照罰息利率標準對應付未付的利息計收,均計至案涉借款本息實際清償之日止);二、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093.66元、保全費537.46元,共計訴訟費1631.12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負擔16.79元,由被告廣東鴻太升軟件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614.33元。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19民終4615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1060.14元(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已預交16.79元),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負擔。其中,二審未預交案件受理費差額部分1060.14元-16.79元=1043.35元,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行依法補交并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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