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平頂山市綠色中原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9141042268****918M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6)豫0422民初2686號 |
案號 | (2018)豫0422執(zhí)1420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葉縣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葉縣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11 |
發(fā)布日期 | 2019-02-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判決如下: 被告葉縣鼎昌源工貿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分行借款本金12999660.16元。在償還上述借款本金的同時,按雙方合同約定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該款全部償還完畢之日止的利息及罰息; 二、被告平頂山市綠色中原農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馬玉仙、艾群、艾軍輝、王亞娟對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三、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分行對被告平頂山美好家園實業(yè)有限公司的葉國用(2014出)字第0829109號土地使用權,在6830000元限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 如果未按本判決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8156元,由被告葉縣鼎昌源工貿有限公司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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