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江蘇吉星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吉林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57953947-7 |
執(zhí)行依據(jù)文號 | (2013)通中商初字第0408號 |
案號 | (2014)通中執(zhí)字第00175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jù)單位 |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4-04-22 |
發(fā)布日期 | 2015-03-18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蘇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一、被告江蘇吉星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前給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54250元(算至2014年1月20日),并支付其后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復利(以1000萬元為本金,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3日按照合同約定貸款年利率6.3%計算的利息及復利;自2014年9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3%上浮50%計算的逾期利息和復利)。 二、被告江蘇吉星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前給付原告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通州支行借款本金1000萬元及利息54250元(算至2014年1月20日),并支付其后的利息及逾期利息、復利(以1000萬元為本金,自2014年1月21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按照合同約定貸款年利率6.3%計算的利息及復利;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3%上浮50%計算的逾期利息和復利)。 三、被告江蘇吉星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前給付原告票據(jù)墊付款5491104元,并支付利息(以5491104元為本金,自2014年1月10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照日萬分之五計算)。 四、被告吉林、邵紅云對被告江蘇吉星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如被告江蘇吉星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吉林、邵紅云未能履行上述還款義務,原告有權以江蘇吉星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南通市通州區(qū)五接鎮(zhèn)天后宮村28、43組的42677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他項權證號為:通州他項【2012】第712號),以被告江蘇吉星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結欠原告35491104元本金及相應利息債務總額(即:本協(xié)議第一、二、三項確定的被告江蘇吉星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結欠25491104元借款、墊付款本金及相應利息,本院【2013】通中商初字第0407號案件確定的被告江蘇吉星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結欠原告1000萬元借款本金及相應利息)中的500萬元本金及相應利息為限,折價或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上述借款本息。 六、案件受理費195298元(原告預交232753元,因減少訴訟請求5491104元,本院相應退還37455元),減半收取97649元,保全費5000元,合計102649元(本院合計退還原告135104元),由江蘇吉星管業(yè)科技有限公司、吉林、邵紅云共同負擔,于2014年4月15日前一并支付給原告。 七、本協(xié)議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后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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