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zhí)行人詳情
失信被執(zhí)行人 | 浙江聯合中小企業(yè)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證號碼 / 組織機構代碼 | 09609846-X |
執(zhí)行依據文號 | (2019)浙0103民初4945號 |
案號 | (2020)浙0103執(zhí)3817號 |
作出執(zhí)行依據單位 | 杭州下城法院 |
執(zhí)行法院 | 杭州市下城區(qū)人民法院 |
被執(zhí)行人的履行情況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23 |
發(fā)布日期 | 2021-01-05 |
已履行 | 暫無 |
未履行 | 暫無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執(zhí)行人行為具體情形 | 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杭州聯禧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蔣銀芳投資款1000000元; 二、被告杭州聯禧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蔣銀芳投資收益23287.67元; 三、被告杭州聯禧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蔣銀芳逾期利息76333.33元(以1000000元為基數,按年利率12%的標準自2018年12月6日暫計算至2019年7月23日,此后按上述標準繼續(xù)計算至投資款還清之日止); 四、被告浙江聯合中小企業(yè)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中邦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浙江聯合中小企業(yè)財富管理有限公司對上述第一、二、三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五、駁回原告蔣銀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4732元(原告已預交),保全費5000元,共計19732元,由被告杭州聯禧投資管理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浙江聯合中小企業(yè)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浙江中邦股權投資有限公司、浙江聯合中小企業(yè)財富管理有限公司負擔19662元,由原告蔣銀芳負擔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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